关税聚焦丨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栏目填制和申报指南
2021-05-13 09:43
作者:全球跨境电商知识服务中心 来源:公众号——杭州跨境电商

海关解读——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栏目填制和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做好各优惠贸易协定实施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实施准备工作,海关总署出台了2021年34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5月10日实施。《公告》 在海关总署2016年51号公告和2017年67号公告基础上,保留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的两种申报方式,同时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报关单原产地栏目的填制进行了优化,既有传承又有优化,接下来听小编给你细细解读。

传承

一.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的申报方式不变申报进口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时,企业仍可以自行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或者“有纸报关”方式申报。

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的:

企业应当以电子方式向海关提交原产地单证,其中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企业需要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

选择“有纸报关”方式 电报的:

企业在申报进口时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

二、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申报要求不变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从境外入区域(场所)时除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以外,企业不需要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上述货物出区域(场所)内销时,企业才需要按照《公告》的要求填报进口报关单并申报。

三、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的申报要求不变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仍然按照海关总署2019年第207号公告要求申报,有关农产品出区域(场所)申请适用协定税率的,在货物从境外入区域(场所)时企业应当按照《公告》要求填报备案清单,并以“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

优化

一、享惠栏目填报更精简高效

新的填制规范实施后,企业申报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报关单时,不再在“随附单证及编号”栏目填报原产地证明相关信息,而是以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代替。新的填报方式优化精简了部分项目,使企业填报更为便利。

一是实现原产地证明(包括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电子信息的自动检索,精简手工录入项目。

*旧的填制规范下,手工录入内容除了原产地证明编号和原产地证明商品项号,还包括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原产地证明类型代码两项内容,申报时录入项目较为繁琐。

*新的填制规范下,“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手工录入内容仅包括“原产地证明编号”和“原产地证明商品项号”两项。系统根据输入的原产地证明编号,将检索该份原产地证明的电子数据,自动返填“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原产地证明类型”等三项的内容。

二是不再区分有 无原产地声明模式,减少填报差错。

*旧的填制规范下,原产地证书填报时需熟记该优惠贸易协定是否为具有原产地声明模式,“有原产地声明模式”的需录入原产地证明类型对应的代码(“C” 为凭原产地证书申报或“D”为凭原产地声明申报)进行填报。申报时容易在原产地证明编号前错填C、D代码造成申报差错。

*新的填制规范下,“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中“原产地证明类型”由系统自动检索返填,不再区分不同的录入模式。

海关小贴士

企业在为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填报出口报关单时,一定不要忘记按照上面的要求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这样有助于海关了解企业出口货物享惠情况,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外方享惠受阻问题,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支持和帮助。

二、原产地申报栏目更规范细化

*旧的填制规范下,原产国(地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规章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填报。

*新的填制规范对依据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确定的原产地申报进行了区分,依据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确定的货物原产地填报于“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项中,用于确定货物的享惠资格和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同时,依据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确定的货物原产地填报在‘原产国(地区)”栏目,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贸易统计。

三、原产地要素申报内容详细清晰

针对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类型、签发主体、签发模式的多样化,“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新增“签发国”、“原产地证明类型(证书、 声明)“ 是否流动证明(背对背证明)”、 “经核准出口商授权码”等字段,打造更详细清晰的原产地证明电子信息申报结构,为后续报关单原产地栏目填报内容的简化以及实现报关单申报时对原产地证明电子信息的精确检索奠定基础。

新旧“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界面对比

旧界面:

新界面:

海关小贴士

《公告》实施后,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2017年第67号和2019年第178号都将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附件中“三十一、随附单证及编号”项下的第(二)、(三)项内容也将停止执行,广大企业一定要注意哦!

【声明】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最新资讯

中心动态

更多

活动专区

更多

行业报告

更多
联系我们

真实姓名*

0/8

公司名称*

0/50

手机号码*

需求类型*

招商入驻
跨境业务合作
跨境创新报道
其它
0/100

确认 取消